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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第1期

中央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問題、成因及建議 (中)

 陳慶 安林

內容提要:  中央企業開展規范董事會建設的試點工作,是我國在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領域的一次全新探索。調研表明,該項工作雖然取得顯著成效,但試點實踐也顯露出公司治理領域的一系列問題。通過成因分析,就上述問題的解決,從保障董事會依法行權、創新企業黨建工作、完善外部董事管理機制和推進國資委組織再造等方面,提出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中央企業 董事會建設 問題與對策
 
作者單位:  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求是聯合(北京)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編者語


  本文上接<<中央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問題、成因及建議>>(上),敬請查閱 2014年2月第1期期刊。

 

二、試點問題的成因分析

應該說,上述問題的產生和存在,是時下國務院國資委及其央企推行試點和規范董事會建設面臨困境的真實寫照。筆者根據調研考證,并結合現代公司治理理論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試作如下成因分析。

1、公司治理理念認知不強

調查中發現,無論是國資委、董事會成員還是經理層人員,對一些公司治理核心理念,都還存在認識上的模糊和混亂,以致各主體在工作中時有越位、缺位或沖突、摩擦發生。特別是對于過去一直是(現在絕大多數仍然是)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而今成為試點實行“董事會授權下的經理負責制”的公司制中央企業來說,面臨著巨大的思想觀念上的再認識。實際上,企業制下由總經理對企業負責,而公司制下是董事會對企業負責,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統領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再如,公司制下董事長與總經理并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董事長也不能代替或包辦董事會決策,但董事長有權對總經理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的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執行。

2、董事會關鍵職能缺失

董事會一項最重要的職權就是監督經理層、挑選能把工作做得最好的經理人選,而當他們不能把工作做好時也有權解聘他們,從而使經理層能夠遵從董事會的意愿。但由于中央企業重要人事涉及的面較廣、較深,致使董事會實質上未能依法享有對經理人的任免權,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些問題。由于現在的董事會成員、總經理都是由國資委(甚至中央)任命,本著誰任命對誰負責的原則,結果是,總經理和董事會成員都要直接對國資委或中央負責,這就與公司治理中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下經營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對董事會負責的原則發生了根本性的沖突

3、董事長職權界定脫離國有獨資公司實際

董事長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國外比較成熟的公司治理制度中,董事長的職權定位于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在董事會表決時和其他董事一樣擁有一票表決權;但在我國國有獨資公司的中央企業中,董事長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也多是“坐班”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只把董事長“單純地”看作是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是不切合實際的。
《公司法》中,董事長作為公司當然的法定代表人的條款已被刪除,董事長除負責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之外的職權也不再給予明確的規定,這都為實踐中如何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界定董事長的職權帶來了困難。

4、外部董事選聘考核機制不完善

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并充分發揮外部董事的作用,是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著力點。外部董事制度建設的不力,直接影響著董事會能否擔負起《公司法》和董事會試點所賦予的使命與重任。雖然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制定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但是該《辦法》還不足以有效地激勵和約束外部董事,還不足以確保外部董事更“懂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在實際中如何實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5、黨組織行權政策過于原則、缺乏與現代公司治理有效對接

黨委或黨組政治職能如何發揮,筆者訪談了部分企業的黨組織成員。大家普遍感到這方面中央出臺的文件、政策一方面數量太少,另一方面內容規定過于原則。從目前可供企業黨委或黨組工作中遵循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等三個主要法律文件來看,情況就是這樣。雖然《意見》對黨委發揮政治職能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對于企業實際操作顯得依然粗泛。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這些規定并不能與中央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要求實現有效的銜接。更何況有的規定本身就值得商榷。

6、監事會受困雙重身份

為什么監事會有“監”無“督”,調研了解到,監事會及其成員也有自己的難處,即監事會身不正名不順。按照《公司法》,公司監事會成員由國資委委派,但現狀是現在的外部監事,基本上都是原來國務院企業監事會的班底。于是問題就出現了,即現在的監事會,到底是企業監事會,還是國務院派駐重點大型企業的監事會?如果是前者,那么,《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就得廢止,新的管理辦法就得重新出臺。由此可見,“困惑”帶給監事會成員的職能是“無所適從”。

7、出資人股東角色轉變不力

依據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即國資委的股東行為就是股東會的行為。此時,對于試點的公司制中央企業,國資委就要進行角色轉變,按股東(會)職能定位,依股東(會)角色行事。反之,將影響試點企業向董事會制度的實質性演進。

該文未完待續,敬請關注<<中央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問題、成因及建議>>下篇。

作者:陳慶 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