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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期刊

關于當前國企外部董事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近些年來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既是國務院國資委為建立和完善董事會試點,進一步規范董事會建設工作所推出的一項重要創舉,也是被實踐證明了的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董事會建設的一項有力措施。

——編者語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近些年來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既是國務院國資委為建立和完善董事會試點,進一步規范董事會建設工作所推出的一項重要創舉,也是被實踐證明了的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董事會建設的一項有力措施。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有關職務外的其他職務,不負責執行層的事務。通過外部董事的設置,將經營管理層權力配置結構進行改革,從根本上解決了決策層與執行層的重疊問題,使董事會能夠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客觀判斷,增強了董事會內部的制衡機制,解決了國有企業出資人不到位的問題,也有力保障了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國有企業在董事會建設之初,外部董事是不存在的。那時候,董事會成員組成以內部人為主,決策層和執行層高度重疊,因此也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局面,造成企業決策風險、甚至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進而造成股東難以授權,出現企業和董事會經營自主權不足的惡性循環。

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并在第一批共7家企業進行試點,則標志著我國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設,開始步入實踐。此后,在近二十年的時間里,國務院國資委力推外部董事制度,不斷改良兼職外部董事、專職外部董事的履職和考核辦法,如2009年3月印發《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外部董事履職行為規范》,以及同年10月印發的《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還著力推進外部董事的職業化。

如今,從外部董事制度的應用看,效果十分顯著,有效解決了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外部董事的選用,使得董事會獨立性加強,決策層與執行層分離;外部董事的履職,加強了對企業風險的管理。但就求是咨詢的長期跟蹤研究看,當前國國有企業的外部董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從以下六方面即可看出。

 

1. 外部董事人選來源問題

我們注意到,很多國有企業在外部董事的甄選上,首先非常關注人員的職級,如股東方中層管理及以上的在任人員或退休人員,其次也很關注人員的任職部門,如股東方財務部門、戰略投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法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但對外部董事人員是否熟悉企業的業務要求,則不太關注。因而導致當選的外部董事在企業經營決策事項上難以有專業的思考,或者無法為股東決策提供參謀意見,或者在授權范圍內決策事項只能聽從內部董事的意見。

 

2. 外部董事專職與兼職問題

目前,我們的客戶中仍有部分企業外部董事為兼職人員,這些兼職外部董事一面承擔著股東方某部門的管理者工作,一面還擔任著多家投資企業的外部董事。但因受制于時間和精力,這些兼職外部董事往往只能借助董事會會議的相關資料,既難以充分了解企業的實際狀況,也難以了解各項董事會決議執行的情況,更無法發揮外部董事的真正作用,去真正代表出資人對企業實施有力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3. 專職外部董事專業知識、技能及職業操守問題

很多客戶已完成了專職外部董事制度和人員隊伍的建設,但從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看,仍需要進行大量的培訓和持續提升,以保證專職外部董事既熟知公司治理相關知識、政策要求,又具備企業的業務流程、涉及戰略投資資產等決策事項、法律合規風險內控等各領域知識。

 

4. 專職外部董事的履職待遇和履職監督問題

2016年印發的《中央企業外部董事及董事評價暫行辦法》和2017年印發的《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專職外部董事的激勵約束政策,但對專職外部董事的過程監督和業績考核機制,仍需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完善細化。

 

5. 外部董事退出機制問題

2009年出臺的《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現已廢止。企業可在外部董事因任職年限、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情況下自然離任或辭職、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任職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其業績考核評價結果建立外部董事的退出機制,持續優化外部董事隊伍,以保障外部董事的職能發揮。

 

6. 外部董事的履職風險問題

我們通過日常溝通,發現部分外部董事認為自己只是代表股東方行權,沒有法律責任風險。但實際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國資監管規定的要求,國有企業外部董事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強化對董事的考核評價和管理,對重大決策失誤負有直接責任的要及時調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提出,董事應當出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董事責任。因此,需要加強對外部董事在履職權限、責任、義務和風險的培訓,同時完善外部董事的追責機制,明確責權紅線。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企改革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早在2017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于就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并對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即“國有獨資、全資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監事會改革”。

在加強董事隊伍建設要求中,重點提出“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選聘和管理制度,嚴格資格認定和考試考察程序,拓寬外部董事來源渠道,擴大專職外部董事隊伍,選聘一批現職國有企業負責人轉任專職外部董事,定期報告外部董事履職情況。國有獨資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選產生。外部董事要與出資人機構加強溝通”。

所以,外部董事制度已成為當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和董事會規范建設的核心抓手。而作為當事主體的外部董事,我們以為,為切實有效打造自身履職行權能力,充分發揮董事會監督和管理職能,應落實、做好以下幾項基礎工作。

1. 系統掌握任職企業經營情況

外部董事可通過資料查閱,如公司章程、組織架構與部門職責運行情況、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及與企業各類各級人員交流詢問,來了解企業運行狀況;可通過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項調研等,來系統準確掌握任職企業經營情況。

 

2. 通過董事會會議或過程監督發現監控重點、持續關注及時上報

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在對董事會議案審核時,需嚴格按照國資委對重大事項的合規性要求進行相關文件的審核。過程監督發現損害國有股東權益的事項,要及時向國有股東報告,并按照國有股東方的整改要求進度任職企業整改,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3. 建立履職檔案、保留履職痕跡

除了股東方應建立派出董事的履職檔案,如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派出董事年度報告、派出董事履職評價報告等作為派出董事的履職記錄和考核依據外,外部董事自身在履職過程中,亦應做好并保留完整的履職痕跡,包括年度外部董事工作計劃、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情況、與國資股東方相關機構匯報溝通的情況、調研計劃與調研報告、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及建議、專項報告、年度履職報告、以及其他勤勉盡責履職情況等。

作者: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郭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