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國務院國資委向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印發《關于印發<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通知》(下稱《清單》),要求各中央企業結合實際貫徹落實。要求各地國資委按照國發〔2019〕9號文件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制定授權放權清單,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促進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與管住管好國有資本有機結合。
——編者語
《國資報告》刊發求是咨詢《國有企業對標創建世界一流管理研究》報告之《推動國企更好創建世界一流企業的建議》
《清單》總體響應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國務院國資委積極轉變職能,規范行權,做到了“授權有度、放權有序,動態調整,風險可控“;更重要是通過實行授權放權的”分類管理”,不同范圍、不同程度地擴大了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從而增強了企業經營活力。《清單》具有以下六大亮點。
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授權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對各中央企業,支持其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支持其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對各中央企業,明確有權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中央企業有權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中央企業有權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中央企業有權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要求批準年度投資計劃,報國資委備案。
《清單》對各中央企業(包括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本級層面或董事會的授權放權力度還有待到位。如董事會對經理人員(不僅僅是副職經理人員)的選聘、考核和薪酬決定權的安排,如何放權或歸位。這是系關董事會試點和規范建設乃至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成功的關鍵。
《清單》對國務院《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關于“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一企一策有側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授權放權“的落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作者: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