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頂層設計制度文件《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指導意見》(22號文)明確要求,國有企業以混合所有制為手段,在堅持黨的領導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優化管理關系,創新管理機制,激發員工活力,從而最終實現國有企業的持續發展。
——編者語
《國資報告》刊發求是咨詢《國有企業對標創建世界一流管理研究》報告之《推動國企更好創建世界一流企業的建議》
這其中,“以混合所有制為手段”意味著國企在所有制層面上通過“混”以實現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從而推動國有企業“改”,因此推進國有改革首要命題是“混”,由此,引入戰略投資者(以下簡稱“引戰”)就成為被日益看好而受推廣的國有企業改革一種重要模式。“引戰”對國有企業在增強企業實力、構建合理產權多元化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均可發揮重要功能。但“引戰”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立體化工程,國企混改“引戰”環節要充分考慮清楚以下三方面問題,這樣,戰略投資者的引入才可能成功、有效、久遠。
一般來說,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既要考慮國企上級部門的要求,又要考慮戰投方的未來戰略合作意向、中長期持股意愿和對混改企業公司治理的參與意愿等因素。
(一)上級部門的要求。
考慮戰略投資者應遵循上級部門的要求。在“引戰”之前,上級企業往往會根據地區發展要求出臺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目標企業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大致范圍和數量;目標企業需要在充分理解上級要求的情況下進行篩選,這樣一方面可以縮小范圍、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小方案審批不通過的風險。
(二)未來戰略合作意向。
考慮戰略投資者未來戰略合作意向,投資者應具有較好的品牌和聲譽,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市場影響力,具有業務互補性,能提供更多的綜合資源上的支持,雙方有較多的業務合作機會,并且投資者應認同所投企業的企業文化,以助于擴展深層次的業務合作空間。
(三)中長期持股意愿。
考慮戰略投資者中長期持股意愿,應主要立足于中長期合作意愿,不宜單純著眼于短期財務回報;對于被投企業中長期戰略方向及實施安排應需充分的認同,并且有能力、有意愿參與并推動被投企業中長期戰略規劃的實施,具備長遠投資的戰略眼光。
(四)對公司治理的參與意愿。
考慮戰略投資者公司治理的參與意愿,應具有優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和管理效率,具備優秀的市場化基因,有意愿參與并促進被投企業法人治理的進一步優化,并且充分尊重和理解被投企業的治理文化、規范管理要求。
資本的本質是追利的,戰略投資者也不例外。一般而言,戰略投資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產業投資者,即能與所投企業形成產業鏈賦能,以促進被投企業實現結構性增長的投資者。產業投資者不僅投入自己的資金,而且為所投企業植入其資源稟賦、專利技術、企業文化以及先進的管理制度、理念等諸多資源。這類投資者是國企改革優先考慮引入的投資對象,相對于純財務投資而言,其對國有企業發展賦能能力要強很多。
另一類是財務投資者,如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銀行等,通常這類投資者對所投企業賦能較少,只是基于對所投企業未來發展趨勢看好,通過大量資金注入及參與公司治理,來釋放所投企業發展潛力或放大其企業優勢,進而獲取企業長足發展的價值增值收益。
戰略投資者的選擇,可考慮大型央企、保險機構、銀行、民企、私募基金等。
(一)大型央企。
考慮大型央企,優勢是雙方在戰略、業務合作方面具備較大的空間,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運作有充分的理解;劣勢是其自身國有企業文化與被混改國企較為接近,對混改企業公司治理優化可能存有局限。
(二)保險機構。
考慮保險機構,優勢是保險機構作為中長期戰略投資者,資金實力雄厚,投資風格穩健,股權投資理念優秀,對公司治理有積極意義;劣勢是戰略及業務層面的合作協同效可能相對有限。
(三)銀行。
考慮銀行,優勢是能夠給所投企業未來發展提供全方面的財務支持,自身治理規范,能夠在公司治理方面產生積極作用;劣勢是更多帶著固定收益投資的思維,在中長期股權投資方面存疑。
(四)民企。
考慮民企,優勢是民企在戰略合作、業務合作方面具備良好空間、具備長期投資屬性,但劣勢是財務實力方面略遜色于其他幾類潛在投資者。
(五)私募基金。
考慮私募基金,優勢是具有較好的資金實力和優秀的股權投資思維;劣勢是戰略合作及經營管理方面貢獻較為有限,并且私募基金一般對財務回報要求較高,中長期持股意愿不明確。
問題一:引入單一投資者還是多個投資者。
若引入單一投資者,由于各類型投資者風格各異,優勢及局限性也各不相同,很難達到多方面的最優及平衡。
若考慮引入兩類或以上不同類型的投資者,在未來戰略協同、資金支持、公司治理優化方面都會產生更為理想的效果;同時引入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在外部投資者協調方面雖然可能增加工作量,但充分利用外部投資者之間相互風格的差異達成一種制衡與平衡,將會是最為有利的局面。
問題二: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如何分配。
持股比例意味著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過大易產生國有資本喪失對企業控制的風險,尤其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等重大領域的國企是十分危險的;持股比例過小不利于激發戰略投資者參與改革的積極性,也無法借鑒其公司治理模式。
問題三:董事會席位如何分配。
根據引入投資者的數量,董事會席位應該相對均衡分配,保持外部投資者之間話語權的相對平衡,便于統籌協調,若考慮其中一家外部投資者為主,其他為輔的模式,則為主的投資者可以在持股比例和董事會席位方面適當傾斜,這種模式下對于主要投資者的選擇和把關以及未來溝通方面需要更為關注;若現有席位數量不足,或者投資者數量較多不便于分配,則可以考慮增設董事會席位。
作者: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萬豐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