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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論文

文/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公司總裁、管理學博士 安l林

 

      2003年以來,盡管新的國資管理體制給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帶來了新的生機和活力,各級各地國資監管機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或成就;但一些國資管理體制和制度上的難題,正愈來愈影響新體制本身的有效運行,也愈來愈影響人們對新體制的深化實踐,進而影響我國國資國企改革成果的進一步擴大。本文重點對國資管理中的“資本”與“資產”問題、“權利”與“權力”問題進行研究。
  國有資產管理與國有資本管理研究由于資本與資產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內涵。因此,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對國有資本的管理,其行為的出發點、管理方式就更不一樣。研究發現,企業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的概念在各級政府、國資委的文件或報告中,并沒有受到嚴格的區分。
  1.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概念辨析
  國有資產,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國有資產,即國有財產,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而狹義的國有資產,則指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企業國有資產,就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國有資本,是改革開放以來才引起社會關注的一個概念。在國營企業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體制下,國有資產直接體現為企業資產,基本不存在國有資本的概念。
  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特別是企業改制為股份制后,國有資產以出資入股的方式投入企業,體現為一定份額的國有股權。此時,這種形態的財產才形成為國有資本。由于是國有資本,所以就理所當然地具有資本的天性,也就理所當然地要求按照資本的固有規律去運行和操作。
  2.國有資產與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研究
  由于監管對象從企業國有資產變成了企業國有資本,面對“資產所有權在企業,資本所有權在出資人”的狀況,客觀上也要求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無論是側重點上還是方式上均應發生變化而有所不同。
  首先,側重點上。國有資本管理,側重于價值形態,促進資本不斷增值。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通過行使出資人權利來管理,不再管理具體的企業組織,不從事也不干擾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國有資產管理,側重于實物管理,對具體的企業組織進行直接管理(如選擇經營方式、選擇經營者,劃分隸屬關系等),以保證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
  其次,管理方式上。國有資產管理更多地依賴行政手段(也用一些經濟手段),通過法規法令、暫行條例、試行辦法,規范國有資產使用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行政管理色彩較濃。而資本管理則要求更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也可適當采用行政手段),通過資產重組、買賣購并、債務重組、產權轉讓、參股控股等方法,調節各生產要素,使其配置不斷優化,從而使國有資本不斷增值,經濟管理色彩較重。
  再次,管理層級上。國有資產管理通過管企業最有效的只能管到全資子企業或獨資子公司一級的資產。而國有資本管理,則有利于實現國資監管機構對多層級企業中國有資本的管理行為。國家出資企業出資設立的全資子企業或獨資公司雖然不屬于國家直接出資的企業,但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可以通過出資企業的投資延伸到下一級企業(層層如此)。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委,通過對國家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母企業的對外投資,并通過母企業行使對子企業的出資人權利,維護母企業作為出資人的權益,從而維護作為母企業的國
  有資本出資人的權益。鑒于此,為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各級政府及其國資委應盡早樹立“國有資本”理念,進一步強化資本經營觀念,積極培養國有資本管理行為,建立以搞活國有資本為中心的改革思路和行動策略。
  管資產管人管事權利與權力研究權利與權力,在英文中分別為Power和Right,構成單詞的字母組合差異很大,極易區別;但在漢語中僅一字之差,且讀音相同,很容易混淆。因此,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權利和權力往往被人們有意無意地混同了,甚至被相互取代了。人們在踐行新國資管理體制之“管資產管人管事”過程中就存在這種情況。管資產管人管事應為權利所屬,還是應為權力所及?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過程中,研究權力,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利被蠶食。
  1.權力和權利研究(1)權力與權利的聯系。第一,權力來源于權利。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它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權力的情形則不同,最初沒有權力的存在。但隨著人類的認知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由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的客觀需求也逐步產生。于是,氏族首領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就享有了對于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早期的權力。第二,權力因維護權利而產生。在私有制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后,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為此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第三,權利優先于權力。由于權力來源于權利,也由于權力的目的在于維護和實現權利,因此相對于權利而言,權力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權力服務于權利。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民事經濟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權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做出的。第二,權利較權力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權力的內容則是有限的,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權力則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超出規定范圍即構成對于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而權力因與職責相伴,放棄權力就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為法律所懲罰。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由其擁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2.管資產管人管事權利和權力研究
  通常,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享有的是“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而非“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力。
  首先是管資產。出資人“管資產”的權利,《公司法》中因沒有“資產”一說,所以,只是根據關于股東代表(即所有者代表或出資人代表)職責的規定,對按資本管理原則行使所有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把自己視為上級行政主管直接“管企業”的行為,則可以被視為出資人在行使“管資產”的權力。
  其次是管人。出資人“管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出資人按《公司法》賦予的職權委派公司董事和監事(但不包括聘任解聘總經理,那是董事會的權利)。而一切以非股東行為方式或直接以行政方式對企業管理者進行提名、提議、任免或對其施以干預、影響的行為,則應屬“管人”的“權力”。
  第三是管事。《公司法》賦予出資人(股東)“管事”的權利,主要是指對企業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資和修改章程、股權或資本交易方案及重大決議事項(如重大投資和債務)享有股東表決權。而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說明里,對國資委“管資產管人管事”職責所做的“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的界定,則可能應歸為國資委“管事”的“權力”范圍。
  可見,“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統一”中的“管”,決不是傳統意義上政府進行行政干預或行政審批式的管。出資人要“管”的內容,是履行出資人職責該“管”的內容,“管”的方式是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的方式。管人、管事的“權利”和“權力”,屬于截然不同的兩套行權主體和行權體系。
  因此,區分哪些是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哪些不是“權利”而是“權力”,以及這些“權利”和“權力”通過哪些主體、以何種方式被行使,將對于完善現時期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至關重要。特別是,從新《公司法》和2009年5月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看,由于國資委的“出資人(股東)”角色再一次被法律明確圈定,所以,深入探討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和“權力”,繼而探索基于其上的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統一的國資管理體制的實現形式,將更具意義。